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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排污許可證到期未提交延續申請會被罰嗎?
作者:霍爾德電子 更新時間:2026-06-09
近日,北京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總隊執法人員對北京某大學開展執法檢查。該單位主要從事普通高等教育培訓工作,校內有住宿和熱力供應,目前有11臺鍋爐運行,屬于排污許可簡化管理。該單位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從2019年12月27日至2022年12月26日止,檢查時有效期已經屆滿,但未提出延續申請,涉嫌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即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排污單位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于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審批部門提出申請。

經調查,該單位未在許可證辦理系統提交延續申請,是因為事前將相關材料報送給頒發排污許可證的區生態環境部門審查時,發現其中6臺燃氣鍋爐的污染物排放口設置不規范,將建設年代不同、執行標準不同的6臺燃氣鍋爐共用一個排放口,應執行更嚴的氮氧化物30毫克/立方米排放限值,而不是80毫克/立方米限值。為此該單位正在進行老鍋爐提標改造,因改造尚未完成而未提交延續申請。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在對該單位處理問題上,總隊內部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符合“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構成要件,應當依據前述規定實施處罰。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如果只是程序性違法,對環境不產生實質性危害后果,可以督促其及時提交延續申請,不啟動立案處理程序。
經總隊研究,同意第二種意見。一是該單位3年以來鍋爐臺數和總規模沒有變化,不需要變更、重新申報許可證;二是該單位未出現《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一條需要吊銷許可證的違法行為;三是未在許可證辦理系統提交延續申請,是因為老鍋爐提標改造尚未完成,并不是《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不予延續”的情形。鑒于該單位未申請延續行為僅是程序性違法,未對環境造成實質性危害后果,總隊決定暫不實施立案查處。但是,要進行跟蹤檢查,如果發現該單位未按照承諾的期限完成提標改造并及時辦理許可證延續,將啟動立案調查,并同時將線索移送發證部門注銷許可證。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排污單位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于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延續,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延續并書面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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